醉酒步行撞傷他人需擔責嗎?法院案例告訴你答案
老楊與朋友聚餐后醉酒歸家,在小區(qū)內行走時因意識模糊、步態(tài)不穩(wěn),不慎撞倒了正在遛彎的同小區(qū)居民老徐。老徐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端粉碎性骨折。事后,老徐將老楊訴至海淀法院,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老楊向老徐支付了相應賠償款,雙方糾紛得以解決。

案情回顧
原告老徐表示,老楊醉酒后在小區(qū)內行走將自己撞倒,導致左脛骨平臺端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此要求老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被告老楊承認,事發(fā)當天自己飲酒過量,在小區(qū)行走時意外撞倒老徐,對老徐的受傷感到十分愧疚,愿意賠償其合理損失。
經法院主持調解,老楊當庭向老徐支付了賠償款,雙方就此次糾紛再無其他爭議。
法官解讀
親友聚會飲酒本是常事,但過量飲酒易引發(fā)問題。醉酒后可能出現意識不清、行為失控等情況,不僅對自身安全構成威脅,還可能因失控行為損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有人可能認為,老楊醉酒后意識不清才導致侵權,無需擔責。但實際上,醉酒不能成為逃避民事責任的借口。老楊在飲酒前是完全清醒的,是其主動選擇飲酒才導致后續(xù)意識不清,因此需對醉酒后的行為負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的,可根據經濟狀況適當補償。而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導致行為失控造成他人損害的,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醉酒并非免責理由。醉酒后的失控行為既影響個人形象,也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在此倡導文明飲酒、健康生活:
一、認清過量飲酒危害,理性對待飲酒,控制飲酒次數與量,避免因醉酒失去行為控制。
二、樹立正確酒文化觀念,拒絕強迫勸酒、過度飲酒。同飲者應避免惡意勸酒,對醉酒者盡到提醒、照顧義務。
三、選擇安全的飲酒場所,盡量在正規(guī)、安全的地方飲酒,遠離危險或易引發(fā)沖突的區(qū)域。
四、酒后注意安全,避免醉臥街頭或獨自醉酒行走,最好由家人或清醒朋友陪同回家,獨行時需告知家人行程。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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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雅楠
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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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醉酒步行撞傷他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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