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以夫妻名義簽擔保,責任需承擔嗎?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躍,民間借貸、銀行貸款等融資活動中,配偶簽字的情況越來越常見。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離婚后仍以配偶身份簽訂連帶擔保承諾書,這份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簽字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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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吳某、雷某兩位被告與原告某銀行簽訂了《授信卡循環(huán)授信合同》和《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承諾書》,約定授信額度為70000元,授信期限從2021年12月10日到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銀行發(fā)放了69800.15元的借款,借款期限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還款方式是按月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貸款年利率為9.9%,罰息年利率為14.85%。其中,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貸款發(fā)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兩被告一共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銀行于是將吳某、雷某訴至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要求兩人償還欠款。而吳某辯稱,在簽訂合同之前他已經(jīng)和雷某離婚,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過程中,法院從吳某那里調(diào)取到了吳某與雷某的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的微信截圖各1份,證明兩人在2021年3月5日就已經(jīng)離婚,這是在簽訂本合同的日期之前。
由于兩被告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都拒絕到庭應訴,也沒有提出任何抗辯意見。結(jié)合案件情況,法院認為,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銀行借款時親自到場,并且自愿表示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兩人當時是否離婚,并不能改變吳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兩人的婚姻情況以及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評判。
原告與被告在2021年12月10日簽訂的《授信卡循環(huán)授信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的合同。同一天,被告吳某持與雷某的結(jié)婚證,向原告出具了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書,表示作為家庭成員自愿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行為都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效的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生效指的是已經(jīng)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實質(zhì)要件包括:
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并且以產(chǎn)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所以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后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比如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逃避法律的行為,又或者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做出的行為,都會導致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nèi)容和目的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quán)。
夫妻雙方在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與債權(quán)人簽訂借款合同及連帶清償責任承諾書,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兩人當時是否離婚,不能改變簽字人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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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注?山東高法
作者:范曉田
編輯:石慧

有工資、交社保就一定是勞動關(guān)系嗎?

欠條名字與真實姓名不一致,還能追回欠款嗎?

人民法院案例庫婚姻家庭糾紛案例裁判要旨
原標題:《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擔保,責任該不該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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