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維權課堂以案釋法:已滿8周歲子女撫養(yǎng)權變更要點解析
案例回顧
朱某(男方)與李某(女方)曾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朱小某。2021年3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協(xié)議約定女兒朱小某由朱某直接撫養(yǎng),李某無需支付撫養(yǎng)費。
離婚后,女兒朱小某實際一直跟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2024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朱小某已年滿8周歲,李某請求法院變更女兒的撫養(yǎng)關系。
法院最終判決:朱小某變更為由李某直接撫養(yǎng)。

法律分析
朱某與李某離婚時已約定女兒由朱某直接撫養(yǎng),現李某提出變更撫養(yǎng)關系,需舉證證明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可變更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傷殘,喪失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能力;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盡撫養(yǎng)義務、存在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
(三)子女已滿八周歲,明確表示愿意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具備撫養(yǎng)能力;
(四)存在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yǎng)關系。
本案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盡管離婚協(xié)議約定朱小某由朱某撫養(yǎng),但朱小某現已年滿8周歲,對隨哪一方生活有了獨立的認知和判斷。其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母親李某生活,法院應尊重該意愿;同時,李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擁有撫養(yǎng)孩子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照料能力。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變更撫養(yǎng)權的訴訟請求。
法院處理撫養(yǎng)權變更案件時,核心原則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需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尊重有獨立判斷能力子女的意愿,盡量降低父母離異對子女心靈造成的二次傷害。
案例分析律師

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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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女性維權課堂丨已滿8周歲子女的撫養(yǎng)權如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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