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戀分手后,大額購車款能否追回?法院這樣判
通過直播平臺相識相戀的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支付近40萬元購車款。分手后男方以借貸為由起訴要求返還,這筆錢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訴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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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沈某在直播平臺認識了主播黃某,次月兩人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沈某多次給黃某轉賬用于日常開銷;同年7月,黃某說需要一輛車方便出行,沈某便支付399700元幫她買了一輛小型汽車。到2024年9月,沈某為黃某累計花費430050元。2024年10月兩人分手,沈某要求黃某返還相關款項被拒,于是以民間借貸為案由起訴至法院。
黃某辯稱,這些錢是沈某為增進感情自愿贈與的,不存在借貸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是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是否屬于民間借貸,黃某是否需要還款。對于其中30350元的小額轉賬,結合兩人的網(wǎng)絡聊天記錄,這些錢用于日常消費,沒有約定金額、還款時間等借貸必備要素,符合戀愛期間日常贈與的特點,所以不支持沈某要求返還這部分錢的請求。
至于399700元的購車款,黃某在和沈某的聊天中曾明確說過“那老公你給我整一輛,我從你那邊開回來,啥時候掙到錢了就還你”,這句話有承諾還款的意思,滿足借貸合意的構成條件;而且購車款金額遠超過戀愛期間日常消費的合理范圍,已經(jīng)超出了單純表達感情的程度,綜合全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法院認定這筆購車款屬于借款,黃某必須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黃某向沈某返還購車款399700元,目前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性質認定,是處理這類財產糾紛的關鍵,關系到當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情感關系的梳理等多個方面。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贈與要滿足“無償給予”的條件,交付后一般不能撤銷;而借貸需要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條件,借款人有返還的義務。司法實踐中,認定戀愛期間財物的性質不是簡單地分類。如果主張借貸的一方提供了聊天記錄、付款憑證等證據(jù)證明存在借貸合意,而否認的一方拿不出相反證據(jù),就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健康的戀愛關系應該建立在真誠的感情基礎上,不是物質利益的交換。雙方要理性對待經(jīng)濟往來,明確財產邊界,通過保存關鍵證據(jù)、協(xié)商或者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爭議,切實防范情感和財產交織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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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wǎng)戀分手后,能否要求對方返還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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